AI 写出来的代码,算谁的资产?——软件企业的 AIGC 确权与合规清单

作者: 王志强 陈国良 彭小刚
发布时间: 2026-09-23
 浏览次数: 3
来源: 刊于《中国大学教学》2026年第4期
 分类: 专家观点

专家介绍:胡海国,协会特聘专家。正高级知识产权师,深圳市南山区政协委员提案委副主任,资深专利代理师,司法鉴定人,司法专家辅助人,最高法首批专利诉讼代理人,国家四星专利代理人。现任恒程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总裁,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总经理,深圳市恒程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CEO,并兼任广东泰兆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、深圳市天策科技创新研究院院长等职务。系粤港澳大湾区40位知识产权领军人物,深圳、北京、广东等20余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,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。已代理案件超10000项,其中30件以上获中国专利奖,服务客户包括中石油、宁德时代、中兴通讯、中国移动等知名企业。

 

今年 7 月,国务院印发《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"十五五"规划》(国发〔2026〕30 号),明确要"完善算法、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","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",并"加强开源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研究,支持建设国内开源社区"。这意味着,"AI 生成的东西到底归谁、能不能用、出了事谁负责",从行业私下讨论的问题,第一次被写进了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清单。

同期还有三件事值得软件企业留意: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自 2025 年 9 月 1 日起施行,AI 生成内容的显式与隐式标识已成为法定义务;今年 6 月,国家版权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启动"剑网 2026"专项行动,为期 6 个月,四个重点领域中明确列入"人工智能领域版权整治",提出推动解决大模型训练语料版权合规问题;今年 5 月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 AI 洗稿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,法院明确"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并非刑事责任的当然阻却事由"。

一边是制度在加速,一边是工具在普及。我接触过的软件团队里,已经很少有完全不使用 AI 编程工具的;但问起"这些生成的内容,公司有没有台账",几乎没有人能给出肯定回答。今天想谈的判断是:AI 生成物首先不是一份资产,而是一个风险敞口。对软件企业来说,眼下要建的不是"AI 财产清单",而是"AI 知识产权台账"。

一、AI 生成的内容,哪些能成为你的资产

按照现有司法实践,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创作主体资格,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,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人类是否投入了实质性、独创性的智力劳动。当使用者只是输入简单提示词、直接取用模型的输出内容,这类产出一般难以被认定为受保护的作品;而经过人类深度构思、多轮提示词打磨、结果筛选与二次加工后形成的成果,才具备成为受保护作品的基础条件。

这个标准落到软件企业身上,会拆成三条不同的路径。

第一,代码。AI 辅助生成的代码片段,如果能证明经过了工程师的实质性修改、集成与调试,具备主张权利的基础;反之,直接采纳模型输出且无任何修改留痕的部分,权利基础是脆弱的。

第二,文档与素材。产品说明、帮助文档、界面配图、宣传物料,这些内容一旦对外发布,同时叠加著作权与内容标识两重义务。

第三,算法与模型能力。这里要特别提醒: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,不保护思想。算法逻辑、模型结构、训练策略本身拿不到著作权。要保护它们,只有两条路——申请专利(方法、系统类权利要求),或者作为商业秘密管理。很多软件企业在这里走错了方向,以为做了软著登记就护住了算法,实际上护住的只是代码文本这一层表达。

二、AI 生成物首先是风险敞口

把 AI 生成内容当成资产之前,先看清它带来的三类风险,这三类在实务中出现的频率远高于想象。

一是训练数据来源风险。企业如果用第三方代码库、行业文档、竞品资料去训练或微调自有模型,来源合法性就是第一道关口。今年 7 月,美国联邦法院批准某头部大模型企业与作者群体就"使用盗版书籍数据集训练模型"达成的 15 亿美元和解,这是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版权集体诉讼和解,覆盖作品约 48 万部。对国内软件企业而言,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这个天文数字,而是客户尽调时问你要一份数据来源说明,你拿不出来。

二是生成物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风险。AI 编程工具在特定场景下可能输出与训练语料高度接近的代码片段。这类风险的特点是平时完全不可见,直到产品被诉、或者企业进入融资与上市尽调阶段才集中爆发。

三是对外交付的权属瑕疵风险。这是软件企业最容易忽略的一类:项目交付给客户后,交付物中包含 AI 生成部分,合同中却没有约定权属归属与权利担保条款。一旦客户是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,其内部的合规审查几乎必然触及这个问题。风险不在赔偿金额,而在交付被卡住。

三、把三件事写进研发流程

实务中可行的做法,不是发一份禁令,而是把动作嵌进已有的流程节点。

第一,立项时画一条线。明确哪些环节允许使用 AI 工具、允许接入哪一类模型、生成的内容可以进入哪些分支。这条线不必复杂,一页纸即可,关键是让研发负责人有据可依。

第二,交付时留一份底。建立"AI 参与度声明 + 生成记录 + 人工修改留痕"三件套,与版本号、时间戳一并归档。这套材料的意义在于形成"人在回路"的证据链——它既证明人类投入了独创性劳动,也证明企业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。

第三,对外时标一次识。按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的要求,对面向公众发布的 AI 生成内容做显式或隐式标识;在合同层面补充 AI 生成物的权属条款与侵权担保条款,把风险挡在签约之前。

结语

AI 不会让知识产权制度失效,它只是把确权的时间点,从"产品上市后补办",提前到了"人机协作的那一刻"。对以代码为核心资产的软件企业而言,谁先把这件事流程化,谁就在下一轮竞争中少付一笔隐性成本——这笔成本平时看不见,但只要出现一次,往往要按年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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